根据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第137号联合公告,自2006年12月1日起,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针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特点,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(CCC标志)的管理和使用,国家认监委制定了《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标志的使用规定》(见附件),现予以公告,请遵照执行。
具体规定可在资料共享里查询下载。
标签:国家认监委发布2006年32号公告
根据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第137号联合公告,自2006年12月1日起,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针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特点,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(CCC标志)的管理和使用,国家认监委制定了《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标志的使用规定》(见附件),现予以公告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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