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各有关指定认证机构、实验室必须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、检测工作。
二、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,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,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,并由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差异项目的确认和检测,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。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, 自2009年2月1日起,未取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,认证机构应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。
二○○八年五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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